简介:特伦斯土地权属登记制度(TorrensLandTitleRegistrationSystem)是19世纪澳大利亚对地产权的产生和变更进行公示的主要方式。它被许多普通法国家采纳。它的核心是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益。它把登记行为从记录权利上升到产生权利的高度,从而使登记在册的权利具有了不可推翻性。其异议备案制度也远比我国目前的异议登记制度所保护的权益宽泛得多。而我国《物权法》关于异议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这是与其制度本意适得其反的做法。
简介:比例原则作为法治国的“帝王”条款,有助于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紧张关系,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该原则不仅在行政法领域中广泛运用,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62条、第148条及149条之规定有违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既不利于建设法治中国,也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过度侵害,有必要予以检讨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予以完善。
备案抑或登记?——特伦斯土地登记制度中的异议备案与中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之比较
论比例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困境及突破——以刑事诉讼法第52条、62条、148条及149条为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