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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根据SCM协议第4条第7款,WTO成员国有取消非法补贴的义务。由于这是国际公法下的责任,必须考虑《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27条的规定。VCLT第27条规定,“成员方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做为自己不履行协定的借口。”上诉机构遵循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理做出的令人信服的判决称:“一成员国……毫不延迟地取消禁止补贴的义务,不受成员国宣称的国内法下合同义务的影响。同样,成员国取消禁止出口补贴的义务……不受私人宣称的按给予禁止出口补贴的法律规定所负合同义务的影响。”

  • 标签: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成员 国内法规 国际贸易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