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减刑活动的性质看减刑审理的诉讼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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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活动既有行刑权性质的监督考察,又有审判权性质的审查裁判,是一项刑罚适用活动。减刑活动的本质属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应当对减刑进行司法控制,实行司法化运作。司法化运作的理想方式就是将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纳入到减刑程序中来,实行诉讼化审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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