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内涵——兼论“公民”与“个人”的基本权利主体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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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个人主义价值的发掘与张扬成就了“个人”在近代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但宪法适用中的实证化的思路为“个人”向“公民”的基本权利主体演进提供了契机。公民之身份特征遵循着从共和主义传统到自由主义新兴再到共和主义复兴的历史演进道路。较之“个人”,“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在与共同体关系、衔接于发展的基本权利体系与现实社会义务担当等问题上具备更丰富的内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5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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