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比较法”改为“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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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从字面上看,“比较法”不外有三种涵义:一是比较的方法;二是比较过程或行为中的法律规范;三是具有比较对照性内容的法律规范。然而,第一,法律比较虽然运用了比较的方法,但它本质上是法律科学。第二,除了宪法、刑法、民法等规定各个特定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部门法外,并不存在一部规定人们在比较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规。第三,法律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它的适用对象和时限都是有特定范围的。如果说有一部法律规范在比较的基础上吸取了历史上或外国的法律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91年5期
出版日期 199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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