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交易原则在金融企业集团成员相互救助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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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企业集团在救助处于财务困境中的集团成员的过程中,可能借助非正常内部交易在集团各成员之间转移风险,输送利益。少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过金融法规确立正常交易原则,限制金融企业集团借助内部交易在集团成员之间转移风险、输送利益。而我国金融法规对金融企业集团几乎未作规定,难以规制非正常内部交易。本文从抑制内部交易风险和管制利益输送角度,对有关正常交易原则的各国国内金融法规进行述评,提出我国应在时机成熟时制定《金融企业集团法》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金融企业集团各成员相互救助而开展内部交易应遵循正常交易原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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