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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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