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替代履行行为债务的定位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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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 要:《民法典》第581条旨在平衡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与债权人的合理利益,作为实体法上的规范,其不属于原给付请求权的范畴,而是代替直接强制履行,成为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在违约救济体系中,《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的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存在实质不同,且债权人无须受制于契约严守原则而优先行使该请求权。适用《民法典》第581条的前提为债务性质不属于第58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可替代性行为债务,即相比债务人本身的特质或才能,债权人更看重法律或经济效果的实现;此外,债务人须存在违约行为,但不必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债务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过高费用行使抗辩权,债权人因此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出处 《中国经济评论》 2023年23期
出版日期 2024年03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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