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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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概念及其渊源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法学》 1997年4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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