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个证据的证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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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仅根据归纳法的限度否认诉讼推论大前提的确定性,忽视了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导致一般经验法则不确定性的因素,在实证科学领域与诉讼认识领域之间是有差别的。凡在程序上不可为法官诉诸感知予以确定的证据命题的真值,均由程序上的言语行为人加以保证,而其讲真话的概率不可赋予精确数值。单个证据的证明值是一种不可赋予精确数值的概率,两个以上证据的综合证明值也是如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09年3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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