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思维与“依宪执政”的悖论——以现行中国宪法文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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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依法执政”到“依宪执政”表达了人们对于政府执政依据的更高要求,它实质上是将法律置于宪法的天平之上,是在注重政府行政分支依法执法、司法分支依法司法的观念下,进一步主张立法分支应当依宪立法。本文立基于形式意义的“依宪执政”,以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为例,考察了这种意义的“依宪执政”在我国实践中的不可欲性,进而讨论导致我国现行宪法文本这种难以甚至无法作为形式意义“依宪执政”的依据的原因乃在于立宪思维存在的若干误区。最终,为了使“执政”有可行的宪法文本依据,我们还是不得不回归到讨论实质意义的“依宪执政”的前提上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