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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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范围是行政裁量本体论研究的重要部分,对其的科学认识是合理规制自由裁量权的逻辑前提。裁量范围的认定与对裁量本质的认识有关。行政裁量的本质并非不受司法严格审查,而是缺乏明确标准和规则之下的主观判断。以此本质为标准考察行政执法的过程,在调查和认定事实、解释和确定法定事实要件的内容、函摄、确定法律后果、执行和行政程序事项的选择等六个阶段或方面都存在裁量的空间,区别只是大小不同而已。规范分析的方法应当是判断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情形之下是否享有裁量权的科学方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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