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部门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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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某市钢球厂在抢修损坏管道施工中,未经公路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在305国道某处涵洞两侧的涵台上,凿了深度达4厘米、宽11厘米、长26厘米的四个槽,将原放置的5根钢管取出后,放入两根钢管,用水泥固定在涵台上,再用铁丝吊设铸铁水管一根穿过涵洞。县公路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作者 倪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路》 1996年1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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