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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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加坡成功解决住房问题的关键之一,是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商品化。新加坡政府规定,每个雇员每月缴纳月薪的21.5%,雇主(不论是私人机构还是国家机关)缴纳相当于雇员月薪的18.5%,合起来相当于雇员月薪的40%,以雇员名义存入中央公积金局,作为雇员购房、医疗、保险和养老之用,不得挪作它用。此项制度始于1995年,雇员缴纳公积金有月薪中所占比重。刚开始仅占5%,后逐步提高到9%、12%、15%、18%,最后到21.5%。雇主缴纳额相等或略低。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政府规定购买国家组屋条件。在70年代,家庭月收入1500新元以下者可申请;80年代,提高到2500、3500元,并逐步放宽至5000新元,保证了80%以上中等收入家庭能得到廉价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统计与咨询》 1998年1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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