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再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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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新安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将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即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有机硅氟资讯》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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