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议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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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议会权力的本质是民主的多数决,但以充分协商为前提。议会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和非立法权两类,其中议会立法权的地位高于议会非立法权;立法权是制定规范,非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执行规范。议会立法如果规范的对象是议会,一般应'根据'宪法制定,规范的对象如果是其他国家机关(如监督法),则可能'根据'宪法制定,也可能'不抵触'宪法即可,规范的对象如果是全社会(如民法),则基本适用'不抵触'原则;议会非立法权力的行使既要根据宪法又要根据宪法性法律。对议会权力的监督主要有违宪审查、提名权、否决权、解散议会、全民公决、选民选举和罢免等形式。
作者 马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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