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依常理断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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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常理客观地存在于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法官依常理断案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削减法官对事实认识的局限。然而,由于社会公众的不理解以及法官法律论证能力的欠缺,法官依常理断案时常陷入困境。法官依常理断案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完全任意的,应当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一些具体的制度与规则,尽量将法官依常理断案的副作用降低到不影响裁判的正当性、准确性的程度。
作者 黎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桂海论丛》 2008年3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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