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力的认定——兼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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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垄断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目标企业的切身利益与反垄断法的实施,准确与否至关重要。我国刚通过的《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过于强调了规模在垄断力认定中的地位,容易给人以误导。在垄断力的认定过程中,首要的考虑因素是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其核心是确保相关市场界定的准确性;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该相关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技术与技术创新的可行性以及国家的国际竞争力等诸多其他因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法学》 2008年2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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