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权出让评估中剩余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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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不管是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空间使用权,都是以土地为基础载体,以其上下为空间范围,这就意味着除出法律另有规定外,空间权的出让与普通建设用地出让在取得方式、使用期限、权利流转等均等方面相类似。剩余法作为土地评估的重要方法之一,在空间权出让评估中也占有重要的席位,本文中以案例的形式探讨空间权出让评估中剩余法的应用。
作者 康楠
出处 《城镇建设》 2021年32期
出版日期 2022年03月3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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