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非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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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取得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涉及到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问题,重塑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应该在证据三大属性的基础上,确立以下两大标准:证据的真实性是否会受到重大影响;证据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设计民事诉讼非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的规则体系,应确立更宽容、更务实的思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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