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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档案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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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遵令调整事致社会局呈(1946年7月19日)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遵令调整事致社会局呈(194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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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呈报事。案奉钧局崇四字第五九九号训令内开,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
DOI
rj8v0wk940/579034
作者
萧志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4期
关键词
救济院
社会
北平市
妇女儿童
收容教养
救济法
分类
[文化科学][档案学]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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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李;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一救济院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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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毛○○○;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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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学,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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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胡○○;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二习艺工厂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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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龚齐振.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启用钤记日期并将原各救济机关钤记加封致社会局呈(193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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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永芬(选编).
1934年北平市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史料——北平市社会局拟具改组本局附属救济机关计划致市长呈文(1934年5月)
.档案学,2007-04.
10
温○○.
北平市社会局为更名事给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的训令(稿)(1946年6月20日)
.档案学,2007-04.
来源期刊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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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院
社会
北平市
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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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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