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利益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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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利益补偿的权利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该项权利因补偿资源开发给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不利影响、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民族自治地方对土地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付出的牺牲而设立。该项权利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扩大利益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善利益补偿制度的实施机制和配套措施等。
作者 田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07年5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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