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法”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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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以“市民社会、具备形式理性的私法规范体系、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这一法律标准来衡量,中国古代是没有民法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自中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在继受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古罗马国家及欧陆近现代国家共同积累而成的。我们所谓的中国“古代民法”,应该是社会结构与规范功能意义上的“民法”。在社会结构方面,对私人或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
作者 张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2007年5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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