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披露型证券犯罪的构成要素与抗辩事由——以联邦法院系统的判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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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判例极大地丰富了研究信息披露型证券犯罪的构成要素与抗辩事由的广度与深度。概括认识证券欺诈行为偏离从业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即属于犯罪故意。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的信息只有在达到重要性标准时才构成证券犯罪。证券投资者即使未依靠误导性陈述进行投资决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信息仍属于证券欺诈。信息披露型证券犯罪常见的辩护事由包括犯罪故意抗辩、相关性抗辩、重要性抗辩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7年5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