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从郭德纲案谈曲艺作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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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1月,“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两被告侵犯了郭德纲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判令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约12万元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服从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 张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版权》 2007年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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