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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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保险》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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