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行为的民商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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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设立是一系列公司行为的起点,设立行为的性质影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并与设立后公司的质量息息相关。事实上,公司设立行为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而设立中公司的非法人团体地位决定其独立承担设立行为效果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发起人的过重负担。但应完善设立阶段的公示机制,以巩固设立中公司的非法人地位,并实现其与成立后公司权利义务的顺利交接。
作者 张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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