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平等保护与区别限制的和谐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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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各主体财产平等保护,不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平等保护静态财产权和区别限制财产权行使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但目前宪法、基本法、特别法都缺失对财产权行使的合理限制。迫切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限制财产权行使的法律体系,以确保财产权法律的平等和公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理论研究》 2006年4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