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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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国税局于2006年3月产生了这样一份《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此案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符合法定程序。但该厂是由国税部门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稽查人员在查处中采用行业类比法和动力成本法推算的.不能作为偷税的充分依据.对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作补缴税款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现决定追缴增值税16000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06年6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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