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拍摄的材料可否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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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查处黑车过程中,由于群众不配合。取证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执法人员经常在隐蔽处使用偷拍手段,让黑车在事实面前无法狡辩。不得不接受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请问,这里所说的“偷拍”与运政执法中的“偷拍”性质是否一致?运政执法“偷拍”未侵害黑车的合法权益,但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请编辑部答复为盼。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道路运输》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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