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ADR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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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性ADR是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机制,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逻辑支撑:诉讼救济的不足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空间;权力分立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为其提供了可能性基础;本身固有的资源优势使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行政性ADR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和意义,它有实现正义、维护秩序和政策形成的法律机能.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ADR应注意贯彻以下几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及时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作者 徐卫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4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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