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2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上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而且对甲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此外。对“一地数转”引发的纠纷。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