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赠品也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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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黄辉在《北京科技大学学报》撰文认为,商业赠品也应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其理由如下:一、从会计实务操作上而言,目前我国的附赠式销售中,经营者都是将商业赠品的价值计入主商品的经营成本之中,而不是计入经营者销售主商品所得利润之中。一方面,商业赠品与一般商品的会计入帐没有两样,商业赠与在经济行为上实质上就等同于买卖;另一方面,经营者不是从自己营业所得的利润中返还一部分给消费者,而是将赠品的费用摊入一般商品的成本之中,转嫁给消费者。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0年9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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