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运行的道德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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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实上,古含中外的法律制度,无一不是以特定民族和国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石并力求与这些伦理道德相适应、相协调的。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必然蕴含着道德精神,一旦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悖于普遍而基本的伦理道德,应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第39页,1977年,英文版)可见,法律要以基本道德为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法制》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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