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存在的新问题及其策略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目标模式宜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规定、专门的应急法律、单行环境法律中有关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专门的和包括应急内容的行政法规等组成,因而该法第31条的应急处理规定不能指导其他单行环境法律有关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创设工作,即在《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环境法律的框架内规定了制度化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