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防卫中侵害行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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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仅限于对根据刑法规定转化成这四种犯罪的犯罪行为才可以进行特别防卫,特别防卫行为只能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法律规定的既是犯罪罪名也是犯罪行为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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