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选择权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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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损害赔偿诉讼合并于刑事诉讼中审理的价值目标在于追求效率,但只在纯财产性犯罪又不牵涉附带争议的案件中才具有典型意义,在人身性犯罪民事争议(含精神损害)、"犯罪外行为"民事争议、反诉以及第三人诉讼情形下极易导致刑事诉讼的过分延迟而形成分离的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建议引入法院一审终结时选择权并实行一系列相关程序制度改革,以最大可能消除我国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弊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02年5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