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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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现行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规定过于概括,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进行探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只能限于特定单位;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其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