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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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有所值”作为立法宗旨是政府采购法制度设计的根据。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当服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的目标。实现立法宗旨的根本途径是充分利用以招标为中心的市场竞争机制,但是这种竞争应当受到采购过程效率原则的限制,使采购竞争成本与采购实际收益保持适当的比例。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是影响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无论使用何种救济途径都应当注意这种混合性合同的特点。
作者 于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商研究》 2003年4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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