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错误的比较研究与我国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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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错误属于合同错误的范畴,电子订约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电子错误不能完全为传统合同法的错误理论所涵盖。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对电子错误进行了专门立法。作为现今电子商务领域唯一的国际公约,《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不仅制定了电子错误的规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合同法律规则。我国尚无电子错误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主要通过解释传统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以解决电子错误产生的争议。欧盟的事前防范机制和美国的事后消费者抗辩权制度值得我们在立法中予以借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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