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要求严控开办金融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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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向各分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通识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设立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设金融期货公司。-二、非金融期货公司(含商品期货公司)一律不得开办金融期货业务。三,金融期货业务风险大、投机性强,目前只限于在国务院同意的上海、广州、深圳三市试办金融期货公司。在未取得成功经验时,其他地方不得试办。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试办的金融期货公司,只能办理外汇期货业务;在开办外汇期货业务时,须按有关规定,报国家
作者 小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内蒙古财会》 1994年3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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