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免、抵、退”税政策的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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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总分支机构办理“免、抵、退”税问题。针对总、分支机构办理“免、抵、退”税问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1999年下文明确:“总机构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分支机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和办理‘免、抵、退’税”。但在一年的实践中,由于涉及到交叉征收管理问题,很少有生产企业总、分支机构按此规定办理。具体原因:一是企业分支机构一般都是独立核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理论与实践》 2001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