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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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6月5日财税[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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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