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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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1月18日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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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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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