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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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制度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确实具有区别于原告等当事人的独特属性,应当赋予其“公益诉讼人”的特定称谓。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目的在于节约诉讼资源,应当在特定情形下行使,非特定情形的无需履行诉前程序。相关立法制度设计应放在现行民诉法框架下作为专编规定,立法中应秉持融合原则、平等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7年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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