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机构次级债务的商事法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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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次级债务(SubordinatedDebt)是偿还顺序优先于公司股本权益但劣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融资手段。由于《巴塞尔协议》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确立了一定的标准,不合规定的机构之业务运营将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增发或定向增发股权资本有相对严格的要求与高昂的成本,因此发行次级债券就被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所青睐,以此作为补充资本金的途径。次级债务有附属资本的性质,目前我国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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