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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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遗产税的起源与发展。遗产税是将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作为课征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计征方式不同,有的国家征收继承税或衍生赠与税,或作遗产和赠与税、死亡税、财产转移税。据有关资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第四王朝时期法老胡夫(Kiufu)就已开征遗产税。古罗马帝国第一任皇帝奥古斯塔斯在吞并了埃及后,吸收了埃及的继承法,首次引进这种税法。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当时定名为遗产税。中世纪欧洲各国封建法都规定死者财产道给生者或生者赠予给生者的土地转移,一概有税。直接封臣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给一定的税额,大概相当于一年的地租。英国于1694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财税》 1999年9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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