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 推行我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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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对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中药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见本刊96年第2期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刊注)。从1995年7月5日开始,在我国中药生产和中药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要求“凡从事中药(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药保健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执业中药师
作者 曹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医药管理杂志》 1996年4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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