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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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普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内容方面,预约合同中对买卖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房屋过户、房款支付方式、房屋移交、合同解除、合同效力等内容多有详细约定。均有“价格锁定条款”,明确约定“该价格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价格为不变价格,不受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多明确约定“本次签订的为预约合同,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签订过户用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之前往往还签订有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本约(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 蒲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18年7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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