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的统一审议制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从而,把统一审议作为地方立法的一个必须程序确定下来,使中央和地方两级权力机关立法,全面建立了统一审议制度。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谓统一审议,就是要有一个立法综合部门,根据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逐条审议研究,并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供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交付
作者 劳颂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吉林人大》 2001年7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